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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2010招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

中共辽宁省高校工委 大连理工大学

2010年招收辽宁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六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中共辽宁省高校工委在大连理工大学设立辽宁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基地,首批招收辽宁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招生要求如下:

  培养掌握坚实的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能力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与科研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具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的经历和经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关心学生,爱岗敬业,潜心育人。

  2.凡报名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所在院校必须独立设置马克思主义学院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 

  3.在一线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满5年(截止到博士生入学之日)的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完成工作职责要求。工作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并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经所在学校人事部门推荐,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审核通过。

  4.具有硕士学位,讲师以上职称。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6 须有两名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7.辽宁省委高校工委审核通过。

  三、招生人数

  5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方向)。

  四、报名方式和日期

  经辽宁省高校工委审核,同意报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于2009年10月报名(详情见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招生主页通知)。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2.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及现场信息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未进行网上报名或未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的考生,报名无效。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

  第二阶段:现场信息确认

  考生在我校规定的现场信息确认期限内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寄送)如下报名材料,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函报者可在领取准考证时提供原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护照或军官证复印件;

  (3)《大连理工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网上下载);

  (4)《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含辽宁省高校工委、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推荐意见);

  (5)关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体会以及博士研究方向设想纲要,5000字左右;

  (6)《大连理工大学博士招生报名确认单》(网上报名后打印);

  (7)《博士报考导师意见书》;

  (8)专家推荐书;

  (9)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10)体格检查表(二等甲级以上医院、二个月内检查有效);

  (11)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粘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12)报名费200元。

  五、考试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1.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2009年12月。

  考试地点为大连理工大学。具体日期、考场以准考证为准。

  2.考试科目: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综合,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初试笔试后要进行复试(即综合面试)。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在人文学院网站上公布。

  3.考试方法:外国语、专业基础课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专业综合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由学院(系)统一安排。

  六、录取

  1.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和业务素质择优录取。个人或所带集体曾获省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的、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域有研究成果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考生入学时须进行体检,未达到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2.考生必须第一志愿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原则上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之间调剂录取。所有被录取的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委托培养,录取院校、被录取的考生和考生所在学校三方应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

  七、入学时间

  2010年3月。

  八、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5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脱产培养博士研究生为5年,非脱产培养博士研究生为8年。

  九、培养费

  培养费4万元/人,由中共辽宁省高校工委,派出单位或个人承担。